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入罪标准是什么

安吉刑事律师 2025-05-16
法律分析:
(1)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,其入罪有明确标准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、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、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,满足其一就可能被认定犯罪。这体现了法律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量化判定,以打击赌博违法活动。
(2)若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、工具并少量抽取场地费,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,通常不认定为犯罪。这区分了正常娱乐与赌博犯罪,保障公民正常娱乐需求。
(3)受雇佣为赌场提供接送、望风等活动的人员,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,一般不以犯罪论处。这综合考虑了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。同时,提供资金在开设赌场中的作用大小、获利情况也会影响定罪。

提醒:参与开设赌场相关活动有严格法律界限,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要谨慎,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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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,其入罪标准结合抽头渔利、赌资数额、参赌人数判断,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、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、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,符合其一便可能入罪。但为娱乐少量抽场地费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,通常不认定犯罪;受雇为赌场做事,除参与分成或领高额工资外,一般也不以犯罪论处,同时提供资金作用大小及获利情况也影响定罪。
1.个人切勿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,避免触及法律红线。
2.娱乐活动组织者应明确活动性质,确保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。
3.受雇人员要清楚自身行为界限,避免参与分成或领取高额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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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,入罪有抽头渔利、赌资数额、参赌人数等标准,为娱乐少量抽成、受雇从事部分工作等一般不认定为犯罪,资金作用及获利情况也影响定罪。
法律解析:
依据相关法律,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构成共犯的判定有明确标准。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,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,又或是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,满足其一就可能入罪。不过,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、工具并少量抽取场地费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,不会被认定为犯罪。受雇佣为赌场提供接送参赌人员、望风看场等活动的人员,只要不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,通常也不以犯罪论处。同时,提供资金在开设赌场中作用大小、获利情况等因素,也会对是否定罪产生影响。如果对开设赌场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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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,要谨慎评估自身行为。若不想触及犯罪,应避免出现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、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、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这些情况。
(二)若只是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和工具并少量收取场地费,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,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。
(三)受雇佣为赌场工作的人员,尽量不要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,这样一般不会以犯罪论处。同时,要关注提供资金在开设赌场中的作用和获利情况,避免因作用大、获利多而被定罪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,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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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属于共犯。入罪标准: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,或赌资累计5万以上,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,满足其一可能入罪。
2.为娱乐少量抽场地费且不以营利为主,通常不算犯罪。受雇提供服务人员,没分成或高额工资的,一般不定罪。
3.提供资金作用大小、获利情况会影响是否定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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